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七冶贵州置业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9民初1662号
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浩,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冶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子营街道西部新城金色豪园3号商业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冶贵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聂国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