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七冶贵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9民初2202号之一
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浩,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冶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县子营街道西部新城金色豪园3号商业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涛,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毓鹏,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冶贵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78元,减半收取144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89元,由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云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