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621民初4913号之一
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7611048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系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杨,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2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8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康,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