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6民初628号
原告**和,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兰,女。
被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
法定代理人杨德军(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诉与被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以被告主体不适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和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子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