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6民初628号

原告**和,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兰,女。

被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

法定代理人杨德军(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诉与被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以被告主体不适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和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子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