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24民初1112号
原告:***,男,1983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7611048X。
法定代表人:杨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宇,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明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有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