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1622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新河路155、157、161号。

负责人:李杨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峰,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露,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杨翠军,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张玉英,女,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长安大道669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郑守昌,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邛崃弘洁酒厂,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北郊。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与被告**、***、杨翠军、张玉英、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邛崃弘洁酒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温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