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19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新河路155、157、161号。
法定代表人:梁斌。
被执行人:**,男,1980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邛崃市。
被执行人:黄德元,男,1953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邛崃市。
被执行人:***,女,1950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邛崃市。
被执行人:杨翠军,男,1970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邛崃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长安大道669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郑守昌。
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弘洁酒厂,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北郊。
法定代表人:黄德元。
关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与**、黄德元、***、杨翠军、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邛崃弘洁酒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暂计为:747863.60元。
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翠军名下位于邛崃市房产一处,因该房产属农村房且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杨翠军名下汽车4辆,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德元、***名下房产已本院(2021)川0113执928号案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