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长安大道669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郑守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邛劳人仲案(2019)00124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本院经审议后决定将涉及的劳动争议的(2020)川0183执105、106、686、687、688、689、690、691、692、693、694、695号,(2017)川0183执1138、1369、1404、1406、1444、1931、3709号案件,和涉及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2016)川0183执1378号案件与本案并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邛崃市、夹关镇、高何镇所享有的未收工程款、保证金,因工程项目未结算,暂不能执行。另外,本院轮侯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邛崃市的房屋,该房屋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邛劳人仲案(2019)00124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冻结的财产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秦 胜
审判员 邱贵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