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6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长安大道669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郑守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邛劳人仲案(2019)00127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因涉及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决定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183执105号案件中一并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183执6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秦 胜
审判员 邱贵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