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3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长安大道669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9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文昌街×号附×号、×号、×号、×号、×号×楼的商业房屋,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1950000元及其他相关权利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武
人民陪审员梁平
人民陪审员曹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寇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