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3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6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9645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川018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邛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平
人民陪审员曹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