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瑞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瑞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4795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山市沙湾区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瑞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13楼13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瑞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阎素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