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20399号之一
原告:夹江县新兰石化物资公司,住所地夹江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瑞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夹江县新兰石化物资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瑞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夹江县新兰石化物资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新兰石化物资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夹江县新兰石化物资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1元,减半收取2845.50元,保全费1878.32元,均由原告夹江县新兰石化物资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