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21民初6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富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14组50栋1-4层50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中和路十组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征。
原告***与被告***、金堂富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实通公司)、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及刘小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被告富实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劳务费
424941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21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日,***与***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协议》,约定云合镇新、改建2座桥梁建设工程劳务由***承包。协议签订后,***按约向***转账10000元,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积极组织工人入场施工,一直施工至2020年1月上旬主体工程完工。2021年1月20日,***与小康公司项目负责人骆术明、现场技术员王江涛一起对***作业工程量进行核算,劳务报酬合计1544941元。时至今日,***及富实通公司仅向***支付劳务费1120000元,下欠劳务费424941元。***多次向***及小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征催收剩余劳务费,均以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的诉请。
***、富实通公司辩称,因《工程施工劳务协议》书写有***及钟圣,本案应追加钟圣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代表富实通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协议》,并代表富实通公司付款,累计付款119万元。富实通已按约向***支付已完工程量80%的工程款,后续尾款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收量核实确认后2个月内付清。如进度款未到账,***需自行垫资。目前工程尚未完成,未竣工验收,支付工程尾款不具备条件。***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当承担合同义务,本案与小康无关。综上,应驳回***的诉请。
小康公司辩称,***起诉的云合镇新、改建2座桥梁工程不是小康公司承建的工程,与***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也无任何业务往来关系,***主张的工程款与小康公司无关,应驳回对小康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于2019年3月1日以富实通公司名义与***(或钟圣)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协议》,其主要内容为:甲方为富实通公司,乙方为***及钟圣。一、工程名称。云合镇新、改建2座桥梁建设工程。二、工程地点。金堂县云合镇。三、承包方式。劳务总承包,按设计图纸,除桩基外所有分项工程人工费(包括施工场地内的二次搬运),甲方提供的材料:钢材、水泥、沙石、砼等;其余材料、辅助材料、辅助工具均由乙方自行提供或购买。圆柱墩砼200元/m3等,报价说明:单价内不包含大型机械设备等。四、承包范围及内容。钢筋工程、砼工程。五、承包总价。按设计施工图及合同承包方式内容包单价按实际结算,此单价已包含所有的费用,在结算时乙方不得与任何借口、形式要求甲方增加合同单价。六、质量标准。根据施工图进行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国家现行工程验收技术规范、业主及监理方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七、安全文明标准。5.安全生产约定: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医疗事故,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超出1万元以上的由乙方直接承担20%。八、进度指标。乙方进场时间为2019年3月6日。九、材料管理。4.履约保证金:乙方签订合同时支付1万元,甲方在乙方正常进场后一个月后退还乙方,在第一次计量时,甲方扣取5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最终结算时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十、结算方式。(一)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业主每月下拨的进度款后,按项目部当月已完成成品设计图纸或变更图纸工程量,在次月25日前双方进行收量确认,并于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即第三个月)内支付已完成成品工程量的80%,以此类推,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收量核实确认,在确认后的两个月内付清。如业主进度款未到账,乙方需自行垫付或做好施工人员的安抚与解释工作,杜绝现场施工人员上访,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发生,否则甲方有权给予2000元/人.次的处罚,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本合同计量支付不与业主计量同步。(二)支付方式。转账支付,乙方开具收据,乙方必须在收到工程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劳务费确认单、工资表、发放凭证及现金发放时照片等资料,否则甲方有权在未收到该类资料时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下次已完成工程款。(三)所有费用结算单需经甲方现场分项工长、责任工长、内业预算及本项目执行经理签字后生效,缺以上任何人签字的结算单均无效。十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和施工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验收、解决应由甲方处理的有关事宜。2.对乙方进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要求、施工范围和操作规程的交底,负责施工主轴线的定位放线。3.编排工程进度,提供技术、材料、机械、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施工保证。4.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一套。5.向乙方提供用水、用电。十二、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指汽一名负责人范元军,必须每天吃、住在工地,到项目部报道打卡上班,每天参加项目部班前会,项目部给予考勤,考勤不到每天以旷工处理扣200元/人,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乙方人员应在进场后3天内编制人员花名册并交项目部登记备案。7.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十三、违约责任。乙方逾期竣工的,按1000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业主未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立,甲方不构成违约,但乙方有权协助甲方向业主请款。甲方代表处由***签名,乙方处书写有***及钟圣。
***于2019年3月1日向***支付合同履约金10000元。***按约进场履行施工义务后,于2019年3月份完成的工程量造价51395.62元、4月份完成的工程量造价143454.62元、5月份完成的工程量造价158586.52元、6月份完成的工程量造价202723.50元、7月份完成的工程量造价96580元、8月份完成的工程量造价202860元、9月分完成的工程量造价178644元、10月分完成的工程量造价143040元、11月份完成的工程量造价141408元、12月份完成的工程量造价142990.50元、2021年1月份完成的工程造价25698.70元,以上合计1487381.46元。截至2021年2月涉案工程处于停工状态。
云合三桥PVC排水管、双流桥PVC排水管工程量及单价待决定。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进行现场查看时,测算云合三桥PVC排水管598.4㎡、双流桥PVC排水管528米。
***及富实通公司以借款名义合计向***支付工程款1190000元;***以借款名义向***借款150000元,用于支付洪跃进赔偿款150000元;保险赔付25311.42元。***与***签订了一份《补充说明》,其内容为:1.因***要为洪跃进交住院医疗费,所以***已在2019年4月23日和2019年5月10日分别预借支2019年6月云合镇、改建2座桥梁建设工程项目劳务费共计70000元。2.由于洪跃进在治疗期间支付的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通讯费、交通费、务工费等费用已包含在150000元赔偿金内,***在此期间已支付给洪跃进的其他款项费用由***自行全部承担或要求洪跃进退还。3.如因洪跃进不配合***为其办理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并导致保险不能理赔到位,***为洪跃进支付的住院医疗费54986.41元由***自行100%全部承担。4.***为洪跃进支付的赔偿金15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如住院医疗费用54986.41元保险不能理赔到位,该笔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办理保险赔付后的费用合计***承担总金额的20%。
上述事实,有《工程施工劳务协议》、《劳务进度款申请表》、《银行转款凭证》、《补充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富实通公司与***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协议》中的乙方处虽然书写有***及钟圣,但***陈述钟圣就是自己,是自己的习惯写法,不存在遗漏原告的问题。***、富实通公司辩称本案遗漏了钟圣,应追加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钟圣与***不是同一人,故本院无法通知钟圣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富实通公司将云合镇新、改建2座桥梁建设工程中钢筋工程、砼工程劳务再次分包给***施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施工过程中,***与富实通公司按《工程施工劳务协议》的约定每月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了结算,其价款合计为1487381.46元(不含云合三桥PVC排水管、双流桥PVC排水管工程量及价款),本院予以确认;***主张按王江涛、骆术明二人签名的工程量及价款确认工程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江涛、骆术明二人具有结算工程量及价款的权利,也未提供双方对合同结算方式进行了变更的相关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双方对已施工的云合三桥PVC排水管、双流桥PVC排水管工程量及单价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为了解决纠纷,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及施工的特殊性,酌定该部分工程款为19800元(工程量1100㎡×单价18元/㎡)。另外,***对***对洪跃进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按双方的协议***承担总金额的20%,即35934.99元(179674.99元×20%),富实通公司承担143740元。综上,***应享有的工程款为1507181.46元(1487381.46元+19800元),加上富实通公司应承担支付洪跃进赔付款143740元及***垫付医疗费保险赔付款25311.42元,合计1676232.88元;***及富实通公司以借款名义合计向***支付工程款1340000元(1190000元+150000元),富实通公司尚欠***工程款336232.88元(1676232.88元-1340000元),***主张支付该金额的款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双方也未对涉案工程劳务费进行结算,故***主张的欠款利息应从2022年1月4日(起诉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于本案***系代表富实通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小康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堂富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36232.88元;
二、被告金堂富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工程款336232.88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4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2元,由原告***负担888元、被告金堂富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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