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195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江,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中和路10组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祥勇,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金堂富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广兴镇广严寺社区14组50栋1-4层50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总经理。
第三人:袁小忠,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堂富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小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计18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骆开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