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1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勇,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应福,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中和路十组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国发,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国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9元,减半收取1186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