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1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勇,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应福,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中和路十组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国发,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国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9元,减半收取1186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