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区睿帮荣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8634号
申请人:金牛区睿帮荣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95号大湾建材市场C区2幢8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全,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中和路十组附1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6号喜年广场1栋38层1、2、5、6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睿帮荣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牛区睿帮荣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出具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牛区睿帮荣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金牛区睿帮荣建材经营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