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全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绵阳市全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2092.07万元,执行费338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车管、房管、银行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全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全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