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3132号
原告: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07445775,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胜利村三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全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534845518,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涪城万达广场)6栋2单元7楼12号。
原告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全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涂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