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定金合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堂执字第1341-2号
(2016)川0121执529号之一
(2016)川0121执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杨成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张传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诚,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741号、(2016)川0121民初643号、(2016)川0121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3月1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对上述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三案,因被执行人均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标的为本金人民币4200000余元及利息等。故本院决定对上述三案合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除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有应退回的保证金60万元及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德尔路2号“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及家用自动研发及推广中心土石方开挖及保坎工程项目”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金堂执字第1341号执行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应退回的保证金60万元。2016年3月28日三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提取的上述60万元自愿达成分配方案,主要内容为“1、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次分配18万元;2、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次分配18万元;3、申请执行人四川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次分配24万元”。上述款项已分别支付三案申请执行人。另,2016年9月2日各方当事人自愿对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德尔路2号“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及家用自动研发及推广中心土石方开挖及保坎工程项目”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内容为“三案申请执行人均同意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土石方开挖及保坎工程项目以17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刁XX,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次分配64万元,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次分配50万元,申请执行人四川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次分配56万元”。上述款项本院扣除执行费用后已分别支付三案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回执,查询被执行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回执,案件款分配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保证金60万元及石方开挖及保坎工程项目转让款170万元,本次合并执行三案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分配方案,且应分配的款项均已实际受偿,除此之外,经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三案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后,三案申请执行人对此均无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次合并执行三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3741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即“被告四川碧云天家用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占用资金的利息、临时设施费、投标费、租赁费、材料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68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川0121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川0121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