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财保2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2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隐峰镇顺河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69744477F。
法定代表人:杨成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川0682财保2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及担保人汤梁所有的川XXXXXX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登记。被申请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0)川0682财保2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案外人黄昌建在广汉市农商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8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后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黄昌建在广汉市农商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8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汤梁所有的川XXXXXX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登记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诗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辛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