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财保2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隐峰镇顺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69744477F。
法定代表人:杨成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2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川0682财保25号民事裁定,冻结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被保全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申请,认为冻结的账户为其公司账户,财产保全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故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案外人黄昌建自愿以其银行存款280,000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黄昌建在广汉市农商银行卡号为XXXX账户内的存款280,000元;
二、在确保上述第一项冻结完成后,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诗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