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财保2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隐峰镇顺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69744477F。
法定代表人:杨成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2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川0682财保25号民事裁定,冻结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被保全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申请,认为冻结的账户为其公司账户,财产保全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故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案外人黄昌建自愿以其银行存款280,000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黄昌建在广汉市农商银行卡号为XXXX账户内的存款280,000元;
二、在确保上述第一项冻结完成后,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诗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