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52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隐峰镇顺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69744477F。

法定代表人:杨成根。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汤梁以其所有的川XXXX**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11月26日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汤梁所有的川XXXX**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登记。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诗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