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52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隐峰镇顺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69744477F。
法定代表人:杨成根。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汤梁以其所有的川XXXX**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11月26日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汤梁所有的川XXXX**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登记。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诗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