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7859号
起诉人:一***(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院**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5482108U。
法定代表人:宋玉环,总经理。
被起诉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大同市南郊区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11110510239F。
法定代表人:吕振民。
起诉人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诉请法院判令:l、被起诉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56269.9元;2、被起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2056.65元、违约金及后续逾期利息;3、被起诉人依法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虽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及被起诉人住所地均非××南山区,且无相关证据证明深圳市南山区系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或标的物所在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一***(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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