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7560号之一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贵鑫,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玲,女。
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消防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消防分公司、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元,减半收取计272.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伟忠
人民陪审员 何国珍
人民陪审员 姜耀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