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7560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贵鑫,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玲,女。
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消防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消防分公司、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程伟忠独任审判。因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消防分公司、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程伟忠
人民陪审员 何国珍
人民陪审员 姜耀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