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

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隆升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现大同市云冈区)工农路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39号B幢4层409号。
法定代表人:郭彦东,总经理。
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2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房屋建设引起的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大同市云冈区西韩岭学校工程位于大同市云冈区西韩岭乡的西韩岭学校院内,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购买的被上诉人太原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木材是用于西韩岭学校工程不动产房屋建设使用,双方虽约定管辖,但无法律效力,应适用专属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太原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木材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诉讼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太原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故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杨瑞青
审判员 王改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孟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