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

大同凡光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213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凡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乔久彪,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凡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213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分公司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大同凡光商贸有限公司材料款223234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6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70元,交纳执行费324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收件人拒收。
2、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2022年1月27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3月25日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经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产权记录。
4、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城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久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我院于2022年4月13日对申请人做约谈笔录,申请人大同凡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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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仝彩虹
审判员  王晓华
审判员  任 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