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4民初1140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赣0104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款33517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并于2020年6月12日分别执行冻结被告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高兴分理处支行(账号:22×××43)存款2417209.21元,实际冻结金额为26231.3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账号:51×××62_1)存款335172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931836.14元;在交通银行南充分行营业部(账号:)存款2419723.26元,实际冻结金额为2514.05元;2020年6月13日执行冻结被告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高兴分理处支行(账号:22×××16)存款2417209.21元,实际冻结金额86.80元。现申请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并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于被申请人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高兴分理处支行(账号:22×××43)存款2417209.21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账号:51×××62_1)存款3351720元、交通银行南充分行营业部(账号:)存款2419723.26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高兴分理处支行(账号:22×××16)存款2417209.21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奋进
书记员  施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