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05民初5462号
原告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武公司)与被告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沐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华武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与沐塔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沐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能够认定华武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所作陈述是真实的。沐塔公司向华武公司出具《借条》,华武公司向沐塔公司出借了款项,华武公司与沐塔公司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条》中约定借款一个月无息归还,故应于2019年5月3日前向华武公司归还借款,沐塔公司至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沐塔公司应向华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沐塔公司还应向华武公司支付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华武公司主张逾期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日,成都沐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8月22日变更登记为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向华武公司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华武公司250万元,该项用于我司支付第三方工程款、公司正常运营费用,该笔借款的还款时间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并于《借条》上约定了沐塔公司交通银行尾号为6029的收款账号。《借条》下方同时有查秀彬、廖良平、李军的签名。 2019年4月3日,华武公司向沐塔公司指定账户转账借支250万元。 华武公司于2020年4月2日起诉来院。 上述证据有当事人陈述、工商登记信息、《借条》、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 二、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该款由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3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0元,由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莉
书记员 唐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