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8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华铁宾馆三楼。法定代表人:钟福斌。

被执行人: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78号1楼附1号。法定代表人:邓发秀。

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05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58583.33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本院查到被执行人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将93座基站转让给了成都中盛天宇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现尚有590万元基站转让款尚未支付,本院已向成都中盛天宇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冻结基站转让款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约定的支付时间是2021年12月31日前付15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付15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付150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付140万元,因付款时间条件尚未成就,故暂不具备支付条件。

本院查到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名下有基站设备,但已被另案在先查封。经本院向联通成都分公司调查,联通成都分公司未租赁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的基站,故无租金。经本院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调查,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了6座基站的租赁合同,并支付了部分基站的租金。后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将上述租赁的6座基站在内的93座基站转让给了成都中盛天宇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成都中盛天宇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放弃基站转让协议签订前的租金等收益。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中盛天宇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的93座基站的租赁合同,解除了与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签订的6座基站的租赁合同。

本院已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送达了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租金收益。但因成都中盛天宇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对其受让的93座基站在本院提起了执行异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执异4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对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转让给成都中盛天宇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93座通信用铁塔、机柜及配套设施的执行。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执异462号执行裁定书尚未生效,因上述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的其他基站因未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需求范围内,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租赁。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转让的93座基站以外的基站有其他案子的在先查封,且基站使用的土地情况不明,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川0105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