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1271号
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桂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英。
被告: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华铁宾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钟福斌。
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姗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1271号
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桂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英。
被告: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华铁宾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钟福斌。
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