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3民初455号
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桂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345775151K。
法定代表人:李彬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冬梅,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华铁宾馆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1PT8M。
法定代表人:钟福斌。
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