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6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男,四川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华铁宾馆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1PT8M,组织机构代码MA6291PT-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西充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5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二申请执行人支付608528.8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8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9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后,双方于2020年8月7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及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本院已于2020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250000.00元并收取相应案款的执行费3650.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现根据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5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