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紫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紫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303执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四川紫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寇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1303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与四川紫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川1303执6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紫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所开设的账号XX存款7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需对上述款项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紫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所开设的账号XX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邓 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屈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