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四川美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510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号8号楼4单元401户。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大道180号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美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美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美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美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余存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安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