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荣成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82执262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海信创智谷A座18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荣成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河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诉前调确11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诉前调确1196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