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2民初1630号
原告:四川子午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玉通巷4号3-1幢1楼1号。
法定代表人:黄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谊妮,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菁,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置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北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李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钻(公司员工),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四川子午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午道公司)与被告彭州置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子午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谊妮、被告置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子午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置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27625.98元;2、判令置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7625.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5日,双方签订《车位划线工程合同》,约定子午道公司承建置信公司“彭州置信逸都丹郡F区地下室车位划线工程”,合同暂定价为241796元,最终以双方现场按实收方结算。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支付工程造价70%,经结算审计完毕后支付至结算价95%,扣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子午道公司按约履行义务,工程于2014年11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1月25日经结算,工程价款为211000.02元。经子午道公司多次催收,置信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83374.04元,尚欠127625.98元未付。
置信公司辩称,置信公司代子午道公司开具金额94662.97元的发票,代缴税费4165.17元,该款应当由子午道公司承担,故置信公司实际已支付款项87539.21元;双方约定工程款及质保金不计利息,且工程无质量问题才支付剩余工程款,先子午道公司未办理质保金结算,不应支付质保金;3、子午道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子午道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合同原件、结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原件、发票及收款回单复印件、子午道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微信记录打印件。置信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置信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发票原件、请款报告复印件。子午道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不是子午道公司开具,开票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置信公司也未支付该款,双方未约定由置信公司代开发票,情况报告签字时间与在发票开具前,子午道公司也未请求置信公司代开发票,双方最终结算时也未扣除置信公司主张的税费。因此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税费不应当由子午道公司承担。
因双方对本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一致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月25日,子午道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置信公司签订《车位划线工程合同》,约定子午道公司包工包料承包“彭州置信逸都•丹郡F区地下室车位划线工程”,并约定工程以综合包干单价方式计价,合同暂定总价241796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现场按实收方结算。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承包范围内包人工、包材料……各种税费在内的一切费用(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或甲方代扣代缴)”,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付款方式:1、本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造价的70%,经结算审计完毕后支付乙方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2、扣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进行质保金结算,结算完毕且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质保金(保修期一年)。3、工程款支付采用转账支付方式,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支付最后一笔尾款时,须将质保金发票一并提供,支付质保金时须提供收款收据。4、工程款、质保金均不计利息”。
合同签订后,子午道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11月10日,工程经双方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1月27日,子午道公司向置信公司开具金额为39267元的发票一张。2015年5月21日,置信公司代子午道公司开具金额为94662.97元的发票一张,但未向其支付工程款。2016年1月6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结算价211000.02元,已支付进度款39267元,工程质保金10550元,若无质量问题于2015年12月10日支付,应付结算尾款161183.02元。2016年2月2日,子午道公司开具金额为171733.02元的发票一张。2018年7月17日、2019年1月24日,子午道公司工作人员与置信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协商工程款支付事项。2019年4月18日,子午道公司诉至本院请求置信公司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子午道公司与置信公司签订的《车位划线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
关于子午道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置信公司支付子午道公司工程造价的70%,经结算审计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工程款支付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子午道公司应向置信公司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置信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子午道公司与置信公司于2016年1月6日进行了结算,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1月6日起算。2018年7月17日、2019年1月24日,子午道公司工作人员与置信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协商工程款支付事项,本院认为,子午道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院认为,本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置信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的问题。第一、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合同第十二条付款方式约定,置信公司应于结算审计完毕后支付95%的工程款,子午道公司与置信公司于2016年1月6日进行了结算,子午道公司亦向置信公司提供了全部工程款发票,置信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第二、案涉工程质保期满,置信公司未举证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合同第十二条付款方式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进行质保金结算,结算完毕且工程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质保金。2016年1月6日子午道公司与置信公司结算时,已经确认质保期于2015年12月10日到期,庭审中置信公司陈述本案诉讼前未发现案涉工程需要保修。第三、子午道公司与置信公司完成质保金结算。2016年1月6日,子午道公司与置信公司结算时,质保期已经届满,且双方确认质保金为10550元,无质量问题于2015年12月10日支付,双方结算时间晚于质保期满时间,且结算时双方对质保金的金额已经确认,足以证实双方对质保金进行了结算。置信公司抗辩子午道公司未办理质保金手续,但未举出反证,亦未明确质保金手续的内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故对置信公司所提该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置信公司已付工程款是否包含4165.17元的问题。第一、由子午道公司提供发票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约定,子午道公司包工包料、包税费承包案涉工程,税费由子午道公司自行缴纳或置信公司代扣代缴。该条对双方缴纳税费的方式约定不明,而合同第十二条付款方式约定,子午道公司须向置信公司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置信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该条已经明确由子午道公司向置信公司提供发票。第二、双方没有由置信公司代开发票的商业惯例。置信公司第一次和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均没有为子午道公司代开发票,说明双方不存在代开发票的商业惯例。置信公司抗辩一直由其代子午道公司代开发票,但未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故对置信公司所提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第三、子午道公司未委托置信公司代开发票也不知晓代开发票一事。在案没有证据证明子午道公司委托过置信公司代开发票,置信公司代开发票后既未向子午道公司支付工程款,也未通知子午道公司已经代开发票,置信公司代开发票的损失不应当由子午道公司承担。
关于置信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利息的问题。合同第十二条第4点约定“工程款、质保金均不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双方约定工程款及质保金不计利息,子午道公司请求置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置信公司已付工程款85101.81元,尚欠125898.19元未付,对子午道公司请求置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25898.1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请求置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彭州置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四川子午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898.19元;
二、驳回四川子午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彭州置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