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8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响亮,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鑫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6楼2号。
法定代表人:向源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周响亮、**、原审第三人四川鑫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2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罗有国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有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628.5元,由上诉人***、罗有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兵
审判员***
审判员陈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辛田
书记员盛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