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286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鑫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6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74569。
法定代表人:吴秋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鑫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鑫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 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