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鑫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2981号

原告:***,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

被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

被告:四川鑫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6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724569。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瞿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