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2981号
原告:***,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
被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
被告:四川鑫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6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724569。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瞿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