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3098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29565340Q。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00元,减半计收769.00元,由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高浩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