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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02民初6413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中鑫苑C幢3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和实体权利作出处分。故原告的前述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收取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