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嘉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嘉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02执545号
本院在执行乐山嘉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申请执行费29185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帕萨特牌汽车一辆;名下登记有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名下登记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帕萨特牌汽车一辆;名下的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名下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治强
书记员  张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