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执54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乐山嘉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602422。
法定代表人:汪德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86661117H。
法定代表人: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海,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乐山嘉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0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裁定变更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执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均
审判员 余红波
审判员 王 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