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川1102执1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15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执150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余建新
审判员 毛 利
书记员 何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