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1780号
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溪乡新营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57494275P。
法定代表人:殷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卓玛,女,藏族,1996年4月26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翠荫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植晓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立案。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9.00元,减半收取计614.50元,由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