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1780号

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溪乡新营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57494275P。

法定代表人:殷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卓玛,女,藏族,1996年4月26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翠荫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植晓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立案。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9.00元,减半收取计614.50元,由原告四川开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