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51财保219号
申请人:上海清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球世纪(邛崃)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道邛窑遗址公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融创环球(成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248号1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2号15幢1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匠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公园路一段189号锦上城21栋1**15楼150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清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环球世纪(邛崃)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环球(成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匠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对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球世纪(邛崃)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环球(成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匠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上海清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文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