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1467号
原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新桥村2社。
法定代表人:宋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苍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东中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林,局长。
第三人:四川旭亮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方竣,总经理。
原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苍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四川旭亮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