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民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滨河中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桥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旭亮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旭亮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菲